會計室
會計室工作項目
(一).預算之編製:
依據私校預算編審與執行準則,配合重要校務發展計劃,並彙整各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書而編列,經報核董事會通過後,於規定期限(7/31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預算之執行與控管:
各單位依據核配之預算金額,執行業務計劃,各項經費支出應依請購作業程序,填寫預算科目,各單位應嚴格控管不得超支,會計部門負監督之責。
(三).預算之補充及修改:
對預算審查機關質疑事項之解釋及資料補充、修改事項。
(一).依法執行內部審核作業、定期修訂會計制度。
(二).編製記帳憑證、總帳與明細帳之勾稽及會計月報之編製。
(三).薪資作業審核及帳務處理。
(四).辦理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之彙整與核付。
(五).依規定擬訂各項收費標準,配合辦理註冊事宜,彙整學雜費收入並列表報部。
(六).協助專案及補助款之核銷事宜。
(七).各項會計、統計報表之填報。
(八).教職員工各項代扣所得稅之報繳及年底薪資扣繳資料處理與申報並製發扣繳憑單。
(九).有關會計文書之擬辦。
(十).項設備購置、營繕工程之議價、比價與合約之會核。
(十一).各種會計帳冊、報表、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
(十二).配合庶務單位盤點固定資產。
(一).帳務處理:
年度結束,依權責發生制應將該年度帳款結清,並填製轉帳傳票,將各有關科目調整沖銷,或轉入「本期餘絀」。
(二).決算報告之編製: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配合會計師查核各項會計業務及盤點設備,並編製決算各相關報表,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期限(11/30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對決算審查機關質疑事項之解釋說明。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且不得低於其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得連同會計師稅簽報告申請辦理免稅事宜。